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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事件薄—蒙面法】

反送中運動至今已走進第五個月,一路走來,香港發生了很多令人難以置信,怒不可遏的事,事態的發展不停顛覆我們對香港既有的印象,這個熟悉的家亦漸漸地變得陌生。反送中事件薄旨在帶大家重溫這場運動中的一些特具代表性的事,讓大家在歷史的亂流中能回望過去,重新審視這場運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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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慶日的大規模示威活動中,港府可謂見證了香港市民的怒火,當中民意的堅定,對「五大訴求」的追求,都一一反映在當天的衝突之中。只可惜,在那天的騷亂之後,港府卻仍不肯正視問題回應民意,而是選擇採取更進一步的措施去打壓反對聲音,當中蒙面法就是一大例子。


《禁止蒙面規例》,又稱蒙面法,是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十月四日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強制推行的法例。正如其名,蒙面法就市民在公眾集會,如遊行,非法集結等活動期間以任何方式遮蓋面部作出了限制——除了有足夠理據證明市民在從事專業或受雇工作,或有醫學需求外,禁止在上述情況中以蒙面物品遮蓋面部。此外,該法還賦予了警察免受此限,擁有截停在公眾地方蒙面的市民,並要求其脫下蒙面物品的權力。


林鄭強推這條法例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透過為蒙面行為附加刑責和賦予警察隨意截查的權力,增加激進示威者參加遊行集會的風險,從而希望藉此強壓示威活動的火頭。到這裡為止,推行這條法例尚算符合林鄭口中所說的「立即壓止暴力,協助警方執法」的目的,然而,這條法例背後的意義遠比增加參加抗爭的個人成本要來得大。


首先,禁蒙面法會引起寒蟬效應,間接打壓言論自由。先不論激進與否,上街遊行,參加集會,乃至參與各種衝擊,退一步來說都是人民發表意見的媒介,而考慮到現在每逢集會皆會造成滿城催淚煙,子彈橫飛的現況,市民以口罩,面罩蒙面除了林鄭強調的迴避法律責任外,也是保護自身安全的一種表現。儘管法例和林鄭本身並沒有直接禁止市民表達訴求.但把蒙面列為非法除了避免激進人士迴避法律責任外也間接令到和平表達意見的市民失去了保護自己的手段而不敢參與公眾活動,更遑論法例還賦予了警方更大的權力,在警方完全失去公信力的當下可謂無異於製造白色恐怖,打壓言論自由。


此外,禁蒙面法打開了緊急法的潘朵拉盒子,引起公眾恐慌,後患無窮。《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又稱緊急法,給予特首在香港進入「危及公安」的緊急狀態時繞過既定的立法程序訂立任何他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法例。由於緊急法賦予特首無限的權力去通過任何法例,理論上特首也可利用此法通過任何廣受爭議的法例,如國歌法,網路二十三條,甚至逃犯條例修訂本身,正因如此,緊急法的引用一直都廣受大眾所關注和提防。而正因緊急法的重大後果,禁蒙面法作為引用緊急法的首例自然引起了大眾的恐慌,除了緊隨其後的各種強推惡法外,民意的即時反彈已足以把整個香港社會推入深淵。


理所當然地,在林鄭宣布推行禁蒙面法後.全港立即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規模示威運動。這次的示威活動是歷來第一次的十八區遍地開花,警民雙方採用的武力也是歷來最嚴重,瀰漫的催淚煙,多處的縱火,四處橫飛的子彈,香港徹底的陷入了癱瘓,連港鐵也宣布全面停駛。一個為了壓止暴力,讓社會回歸平靜而推出的法例如今卻是令民怨再次升溫,引起更多暴力的導火線,本末倒置,蒙面法從結果上看無疑是個徹底失敗的措施。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當人民願意冒著犯上斷送十年光陰的暴動罪去抗爭時,區區一年牢獄的禁蒙面法又怎能壓下民怨呢?民意的堅決不應引來更多的打壓而應是得到當權者的接納,只望港府能引此役為鑑,認真探求與民共存的良政,而不是繼續一意孤行,釀造更多悲劇。


文:你看文

圖:你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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